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3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阮文泉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甲○○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丁○○○○○○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丙○○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戊○○○
- 即反訴原告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吳小燕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嚴宮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五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欽源律師、吳小燕律師、嚴宮妙律師
原告與被告■列舉式■間拆屋還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__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國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