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0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059號債 權 人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甲○○○ 號 債 務 人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號1樓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邱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參拾肆萬柒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戊○○○、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