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0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12059號
- 債權人
- 福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號
- 債務人
-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債務人
- 戊○○○
- 債務人
- 乙○○
- 號1樓
- 號1樓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丁○○、邱信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參拾肆萬柒仟伍佰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戊○○○、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元,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