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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務人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丙○○
債務人
債務人
甲○○
債務人
乙○○

一、①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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