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務人
-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①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