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0573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務 人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債 務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①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伍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②債務人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捌萬陸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一、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