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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9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8988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賈書恆建築師事務所

上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提出債務人賈書恆建築師事務所統一編配書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7 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7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898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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