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68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56892號
- 債權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參仟零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捌仟壹佰參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