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6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692號債 權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債 務 人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捌萬零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馮欽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