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69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8692號
- 債權人
-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馮基源律師
- 債務人
- 環雅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②新台幣捌萬零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