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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82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國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訴字第824號

原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參萬柒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11月24日起先後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360,000 元、700,000 元,借款期限分別約定至99年11月24日、101 年5 月20日止,分期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利息則按原告定儲利率加年率1.265%、3.555%計算,機動調整之。如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96年3 月26日起即未按期攤還,現尚欠737,61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經向被告索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件訴訟等語,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及第25 0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貸款契約書、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利率表為證,而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37,614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8,040 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美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  金  │利      息│利  率│違   約   金      │
├──┼────┼─────┼───┼─────────┤
│1   │198,932 │自96年3 月│3.515%│自96年4 月26日起逾│
│    │        │26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2   │538,682 │自96年3 月│5.005%│自96年4 月26日起逾│
│    │        │26日起至清│      │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償日止    │      │按上開利率10% ,逾│
│    │        │          │      │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          │      │,按上開利率2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訴字第82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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