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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6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芙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56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慶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慶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慶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6 年5 月確定,於民國96年11月5 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政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於101 年12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 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㈡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㈢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5年自緝字第11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㈣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55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㈤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1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㈥復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審訴字第8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㈧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62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㈨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3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6 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15日確定。上開㈠㈡之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5號裁定減其宣告刑各二分之一,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上開㈢罪,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736號裁定減為拘役25日。上開㈣至㈨各罪,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3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7 月確定,並與上開10月、拘役25日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 年1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 年4 月2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76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3 年2 月12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政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芙蓉

書記官 盧志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6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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