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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7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華奕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33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慶文

上列聲請人定應執行之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慶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慶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壢簡字第2453號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1234號判決、96年度審訴字第842 號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316 號判決、97年度易字第629 號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550 號判決等可按。綜此,本院經核屬實,認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正當,且審酌被告先前各次定應執行刑之刑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奕超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37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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