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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598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598號

抗告人即相對人
甲○○

主文

原抗告駁回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法院認為不當者,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抗告人補繳,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查,抗告人陳述已遵期如數繳納所定裁判費,業經本院調取原卷宗查核無訛,原裁定駁回其聲請,自屬違誤,應予撤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法官 朱盈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59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