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059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0598號
- 抗告人即相對人
- 甲○○
主文
原抗告駁回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因聲請而為裁定者,其駁回聲請之裁定,法院認為不當者,得撤銷或變更之,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通知抗告人補繳,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七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查,抗告人陳述已遵期如數繳納所定裁判費,業經本院調取原卷宗查核無訛,原裁定駁回其聲請,自屬違誤,應予撤銷。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