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72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7290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法定代理人 乙○○ 10樓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家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請勿寄現金,匯票抬頭請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