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55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劉素蓮 即高飛企 業社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378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 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均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展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