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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2號

解除證據保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呂憲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72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聖光醫院間因解除證據保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8 月7 日本院96年度聲字第872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呂憲雄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文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7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證據保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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