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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3號

拆屋還地 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黃國川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13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丁○○○○○○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丙○○
被告
即反訴原告
戊○○○
即反訴原告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宮妙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欽源律師、吳小燕律師、嚴宮妙律師

原告與被告■列舉式■間拆屋還地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金額轉換■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新臺幣■金額轉換■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__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國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余幼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1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 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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