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82號
- 原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陳惠菁
- 被告
- 庚○○
丁○○
戊○○
乙○○
號16
丙○○
甲○○
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振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