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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宏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

上訴人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上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

1 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8年2 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宏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心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19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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