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71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717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裁全字第2009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本院(97年度全聲字第44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97年度裁全字第2009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執全字第656 號就聲請人在華南永昌證券中正分公司之股票,為禁止聲請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之命令,惟相對人為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後迄未向法院提起本訴,爰聲請限期命相對人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固有明文。經查,上開相對人聲請對甲○○為假扣押執行之事實,雖經查證屬實,惟相對人已對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現由本院以97年度審重訴字第240 號審理在案,是相對人既已起訴,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