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915號
- 原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乙○○
- 被告
- 甲○○○
- 被告
- 丙○○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彥勝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同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0條、第2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係在臺南市、屏東縣,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就俱有管轄權;而本件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均發生在屏東縣,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故本件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係屬妥適。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