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1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庸三
- 訴訟代理人
- 吳金純
- 被告
-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國忠
- 被告
- 黃詹月鳳
黃朝編
廖郁雯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廖OO「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