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
- 聲請人
-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 │1 │28 │ ││1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