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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7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藍家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7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樓之4
代理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十六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提出債權人清冊,請求最大債權銀行即台東企銀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以年利率6%分120期,自95年6月起每月應繳金額新臺幣(下同)17,000元,至97年3月份止均按期如數繳納,然因聲請人任職於市警局平均月薪僅有50,182元,惟每月尚須負擔未加入協商之土地銀行10,400元、高雄三信4,600 元,又須扶養母親與4 名未子女,扣除基本生活開銷後,再履行協商還款,顯入不敷出,已經超越聲請人能力而致履行協商顯有重大困難,自97年4 月起毀諾,客觀上確有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同條例第151條第5 項之規定,即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如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第42條第1 項、第151 條第5 項、第6 項、第45條第1 項及第1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協議書、債權清冊、聯合徵信中心之個人資料(卷28-29頁、116-10頁、15-17、118-126頁,債務餘額為1,841,936元),聲請人、聲請人母親陳李壽春、配偶買寶慧、子女陳百合、陳宇星、陳奇恩、陳奇憫之95、96年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卷32、53-54 、107-112 、213-224 頁)、薪資證明(卷55 -57頁)、在職證明書(卷58頁)、戶籍謄本、家族系統表(卷101-105 頁)、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回函(卷241 頁)、土地銀行與高雄三信之還款明細(卷94-10 0 頁)、公教人員與勞保投保資料(卷59、93、113-114 頁)其他日常生活支出證明等(卷60-92 頁)在卷可憑,可信為實。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平均月收入57,190元【56705+56705+56705+57675+57675+57675 ÷6 =57190 】(卷55-57 頁),扣除公健及退撫費用共6,100 元(739 +2892+2479,卷55頁薪資明細),與扶養母親及配偶、4 名均國高中(分別為82年、83年及2 名85年出生)子女筆等一家7 人之費用及房貸後,每月再繳納17,000元協商款,確已入不敷出,短期或可勉力為之,但終難以為繼,致不能履約,並無違常。因此,聲請人無法依協議繼續償還,既係因客觀收入不足所致,非因協議後故有浪費或其他不利償還之行為,且在收入不足償還協商金額之情形下,仍繼續償還,則應認已盡相當之償還誠意,且上開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償還協議,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而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 萬元,復無同條例第46條規定已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及第6 條第3項、第8 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等程序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是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7年12月1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蔡語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70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更生程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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