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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張維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3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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