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7號
- 上訴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80,33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80,33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