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8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2865號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欣隆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陸拾肆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