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1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030號
- 債權人
-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債務人
-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1030號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