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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1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12319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在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2月15日簽發之本票一紙,票據號碼620513號,內載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6 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高雄簡易庭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義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12319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本票裁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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