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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02號

聲請更生程序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嘉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102號

聲請人
甲○○

            樓之2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三 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堙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復為同條例第8 條及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許雅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⒈請提出聲請人於95年間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
  協商之協議書、無擔保債務還款計劃書及還款證明 (例如存摺
  封面及內頁之轉帳證明、匯款憑單),並說明於何時毀諾。
⒉聲請人為「宏志工程行」之負責人,請說明更生聲請前5 年內
  平均每月營業收入狀況,並提出相關營業額證明。
⒊聲請人聲請前5 年之勞保及聲請前2 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⒋配偶陳姵珍及受扶養人謝佳庭、謝程皓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
  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⒌聲請人所有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
⒍聲請前2 年內必要支出房貸、食、衣、住、行及扶養費等證明
  文件。
⒎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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