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72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於民國93年11月1 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乙○○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契約、利率變動表、放款戶交易查詢單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合計新台幣(下同)3,450,000元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001 │2,000,000元 │96.10.01 │年息6.55% │96.11.02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002 │1,450,000元 │96.11.01 │年息4.16% │96.12.02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 ││ │ │ │ │ │利率10%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 ││ │ │ │ │ │上,其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 ││ │ │ │ │ │利率20% │ │└──┴──────┴─────┴─────┴──────┴──────────────┴───┘┌──────────────────────────────────────────────────┐│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 │ 保證人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乙○○ │梁又驊 │2,000,000 │93.11.01~│按原告定儲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96.09.30 ││ │ │ │元 │113.11.01 │指數加年息4.1%│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前36期按月│機動計算(本件│10% ,逾期清償在│ ││ │ │ │ │付息,第37│違約時為2.45%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期起按月平│,加計後為6.55│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均攤還本息│%) │左列利率20% 計算│ │├──┼──────┼─────┼─────┼─────┼───────┼────────┼─────┤│002 │乙○○ │梁又驊 │1,450,000 │93.11.01~│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 │96.09.30 ││ │ │ │元 │113.11.01 │指數加碼年息1.│ │ ││ │ │ │ │前36期按月│62%機動計算( │ │ ││ │ │ │ │付息,第37│本件違約時為2.│ │ ││ │ │ │ │期起按月平│54%,加計後為 │ │ ││ │ │ │ │均攤還本息│4.16%)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812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