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誠濠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丁○○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誠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濠公司)邀同被告丙○○、乙○○、丁○○為連帶保證人,民國96年10月22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誠濠公司僅繳納本息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丙○○、乙○○、丁○○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授信約定書、牌告利率變動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誠濠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丙○○、乙○○、丁○○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2067號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備 考 │├──┼──────┼──────┼──────┼──────┼──────────┼──────┤│001 │2,110,914元 │97.04.23 │年息5.48% │97.05.24 │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 │ ││ │ │ │ │ │,按左列利率10% ,逾│ ││ │ │ │ │ │期清償在6個月以上, │ ││ │ │ │ │ │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 │ ││ │ │ │ │ │左列利率20%計算 │ │└──┴──────┴──────┴──────┴──────┴──────────┴──────┘┌────────────────────────────────────────────────┐│附表二:97度審訴字第2067號之借款明細 │├──┬────┬─────┬─────┬─────┬───────┬────────┬─────┤│編號│借 款 人│連帶保證人│ 借款金額 │ 借款期間 │ 約 定 利 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001 │誠濠企業│丙○○ │2,500,000 │96.10.22~│按原告二年期定│逾期清償在6 個月│97.04.22 ││ │有限公司│乙○○ │元 │99.10.22 │儲指數利率加年│以內,按左列利率│ ││ │ │丁○○ │ │按月平均攤│息2.745%機動計│10% ,逾期清償在│ ││ │ │ │ │還本息 │算(本件違約時│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之利率為2.735%│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加計後,為5.│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48%)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