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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王靖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重訴字第191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訴訟代理人
吳金純
被告
塑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國忠
被告
黃詹月鳳

       黃朝編

       廖郁雯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廖OO「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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