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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業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

聲請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3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業鑫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種類│張 數│股數│備 考││號│││││││├─┼───────────────┼──────────────┼────┼───┼────┼───┤│00│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 │1 │28 │ ││1 │ │ │ │ │ │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雅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831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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