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12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97年7 月間有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繼承債務無法申請前置協商),致協商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000元,尚需扶養母親李劉賽英,且繼承父親債務,是其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業幾無法維生而已不能清償債務,而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前所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乃為「申請文件不符規定(繼承債務無法申請前置協商)」,此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7年9 月15日合金港放字第0970005085號函暨所附97年7 月14日前置協商退件通知函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自97年3 月13日起至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97年3 、4 月之薪資為39,996元,同年5 月之薪資為26,283元,同年6 月之薪資為27,015元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及出勤紀錄(本院卷第63至65頁)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任職於中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約有27,000元之事實,已可認定。 ㈢聲請人雖主張其有附表一所示無擔保債務,且繼承父親李文獅如附表二債務,並需扶養母親李劉賽英,及支付址設高雄縣岡山鎮○○路116 巷62號每月自用住宅貸款5,500 元,是其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業幾無法維生而已不能清償債務云云,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李文獅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每月繳納房屋貸款之存摺明細為佐。 ㈣然審酌聲請人已負債而謂不能清償,其自須以較低之標準生活而節忖開銷用以償債始符誠信,其自不得以無負債人員之一般生活標準以上而同為要求,是以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乃為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之最低生活費用,按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 元計算,聲請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9,829 元加計其自陳扶養母親費用3000元、房貸5,500 元,共18,329元。則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27,000元,扣除本院所認定聲請人每月上開支出18,329元後,聲請人每月有8,671元可供清償債務。 ㈤又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153第1 項、第280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李文獅之繼承人為聲請人、聲請人胞兄李國鼎、聲請人母親李劉賽英等情,此有家系表及戶籍謄本為佐,則被繼承人李文獅既有3 名繼承人,聲請人就如附表二之債務所應分擔部分為1,008,000 元【3,024,000 ÷3 (連帶債務人數)=1, 008,000 】。則以聲請人如附表一債務總額445,774 元加計聲請人就附表二之債務所應分擔部分1,008,000 元,再除以聲請人每月可供清償債務金額8,671 元,聲請人約需償還167 個月【(445,774 +1,008,000) ÷8,671 =167 】。又 查聲請人係64年11月26日出生,目前33歲,未婚,無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可參,是聲請人按月清償債務共167 個月(約14年)後,尚未逾勞工法定退休年齡65歲,於此自不得認其已有不能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簡文清 附表一 ┌──┬─────────┬───────┬──────┐ │編號│債權人 │聲請人債務種類│金額 │ ├──┼─────────┼───────┼──────┤ │1 │台灣銀行 │信用貸款 │120,000 │ ├──┼─────────┼───────┼──────┤ │2 │台灣銀行 │助學貸款 │78,000 │ ├──┼─────────┼───────┼──────┤ │3 │玉山銀行 │信用卡 │85,699 │ ├──┼─────────┼───────┼──────┤ │4 │大眾銀行 │現金卡 │97,000 │ ├──┼─────────┼───────┼──────┤ │5 │中國信託 │信用卡 │65,075 │ ├──┴─────────┴───────┴──────┤ │ 總計:445,774 │ └───────────────────────────┘ 附表二 ┌──┬─────────┬───────┬──────┐ │編號│債權人 │聲請人債權種類│金額 │ ├──┼─────────┼───────┼──────┤ │1 │台灣銀行 │繼承父親債務 │150,000 │ ├──┼─────────┼───────┼──────┤ │2 │合作金庫 │同上 │1,163,000 │ ├──┼─────────┼───────┼──────┤ │3 │花旗銀行 │同上 │184,000 │ ├──┼─────────┼───────┼──────┤ │4 │花旗銀行 │同上 │260,000 │ ├──┼─────────┼───────┼──────┤ │5 │美商花旗銀行 │同上 │162,000 │ ├──┼─────────┼───────┼──────┤ │6 │渣打銀行 │同上 │311,000 │ ├──┼─────────┼───────┼──────┤ │7 │中國信託 │同上 │165,000 │ ├──┼─────────┼───────┼──────┤ │8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 │同上 │259,000 │ ├──┼─────────┼───────┼──────┤ │9 │台灣土地銀行 │同上 │180,000 │ ├──┼─────────┼───────┼──────┤ │10 │荷商荷蘭銀行 │同上 │190,000 │ ├──┴─────────┴───────┴──────┤ │ 總計:3,024,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