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0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09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乙○○
- 原告
- 共同送達
- 被告
- 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3號
- 號1樓
號1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仁輝順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全部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910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500元/㎡ ×48.54 ㎡=800,9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20 元,尚應補繳7,5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