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6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43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64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2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