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戴仲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為私法人,其抗辯主營業所位於台北市松山區○○○路363 號12樓及365 號12樓之事實,已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為證,且原告亦主張被告之營業處所位於台北市○○○路,有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所辯自堪信為真實,則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濫訴造成犯罪侵害之清償債務事件,係在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起,侵權行為地亦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被告又已為管轄錯誤之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