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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8號

原告
乙○○
被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馮基源律師

      戴仲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為私法人,其抗辯主營業所位於台北市松山區○○○路363 號12樓及365 號12樓之事實,已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1 份為證,且原告亦主張被告之營業處所位於台北市○○○路,有起訴狀1 份在卷可稽,所辯自堪信為真實,則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且原告主張被告對其濫訴造成犯罪侵害之清償債務事件,係在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起,侵權行為地亦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管轄,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被告又已為管轄錯誤之抗辯,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8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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