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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7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林玉心王奕勛楊淑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備局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5 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41,200 元,應繳裁判費7,275元。

二、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三、上訴理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玉心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7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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