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0號
- 上訴人
-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甲○○、己○○、丙○○、
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前因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爰暫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期補繳,暨諭知逾期不繳
之效力,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