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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李昭彥賴文珊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3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丁○○、甲○○、己○○、丙○○、

庚○○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

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惟上訴人前因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獲准,爰暫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期補繳,暨諭知逾期不繳

之效力,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珊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30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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