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久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22
2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22
2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