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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號

返還股份 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張維君秦慧君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蘇久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97年度訴字第22

2 號返還股份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維君

                  法 官 秦慧君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2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股份 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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