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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昭彥賴文姍鄭凱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7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80,334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7,7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鄭凱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6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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