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6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765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存有委任契約,而依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然依原告所主張委任契約之委任內容以觀,本件兩造間就原告所主張之委任契約關係,如有爭議涉訟,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頁以下,管轄之約定見本院卷第68頁),且被告亦具狀表示本院並無管轄權(見本院卷第26頁),故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鳳山分庭法 官 李怡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