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參 加 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