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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楊國祥李怡諄林書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3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升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被告
甲○○
參加人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2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祥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林書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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