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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務人
甲○○

            30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參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甲○○於94年8 月23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記商店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相對人至95年10月23日止累計消費記帳63,387元正未給付。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5年10月23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甲○○│95年10月24日│至清償日止 │年息按年息百分│││63387 ││││之二十計算之利│││元││││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6556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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