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98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983號
- 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3898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伍佰玖拾肆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