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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68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3682號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務人
乙○○

            5號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參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乙○○於89年7 月5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Card。相對人至97年11月2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177,386 元正未給付,其中177,386 元為消費款;0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7年11月2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3682 號利息:┌──┬───┬─────┬──────┬──────┬───────┐│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1 │新臺幣│乙○○│97年11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 │││177386││││之利息。│││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682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