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282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票字第2829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簡易庭
┌───────────────────────────────────┐│附表: 98年度司票字第2829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票 據 號 碼│├──┼───────┼────────┼───────┼───────┤│001 │97年10月1日 │12,000,000元 │98年3月30日 │0000000 │├──┼───────┼────────┼───────┼───────┤│002 │98年2月21日 │5,000,000元 │98年3月30日 │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