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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5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秦慧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重訴字第255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弘捷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被告聲明異議而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尚應補繳裁判費69,701元,經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3日以98年度補字第650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98年5 月18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重訴字第255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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