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703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高雄市廣濟宮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定其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