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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林意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林意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90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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