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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7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黃國川劉定安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6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正芬、李柏緯、顏水達及顏峻男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9,750 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喜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67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