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11264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葉秋燕即協展企業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葉秋燕即協展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葉秋燕即協展企業社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